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71號原 告 陳雪萍上列原告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陳長益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陳長益所遺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900,14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0,048元(計算式:3,900,143元×特留分比例1/3=1,300,047.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