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91號原 告 甲○○ 住○○縣○○鄉○○000號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及依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852元【(6,276,359-895,965-1,614,577-294,519-880,187)×1/6 =431,85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惟原告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3 年○○字第00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原告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