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00號聲 請 人 康馨予上列聲請人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康黃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裁判案由: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