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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20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段000號代 理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丁○○之法定繼承人,丁○○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然丁○○之遺囑侵害原告之特留分,而原告之特留分比例為8 分之

1 ,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533元(計算式:748,264元×1/8=93,5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新台幣) 1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44.59平方公尺× 5,800元=258,622元 2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22.34平方公尺× 760元=16,978 元 3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1,879.16平方公尺× 5,800元× 1/40=272,478元 4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164.12平方公尺×5,800元×1/40元=23,797 元 5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20.58平方公尺× 5,800元 × 60/1670=4,289元 6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號房屋 157,100元 7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 號房屋 15,000元 總計748,264元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