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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22號聲 請 人 林雪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宗義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履行之確保及執行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裁判日期: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