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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86號聲 請 人 甲○○ 住屏東縣○○鄉○○街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另就聲請人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日期: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