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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88號原 告 林素眞原 告 陳林素琴原 告 洪林素英原 告 林素梅被 告 林清輝被 告 林清泉被 告 林建同被 告 林建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代筆遺囑無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遺產之價額新臺幣(下同)7,631,399元及原告4人之應繼分比例(各8分之1)共2分之1計算為3,815,7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8,81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