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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19號原 告 甲○○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366元(2,238,966+181,400=2,420,3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