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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46號原 告 曾○德 住屏東縣○○鄉○○00號法定代理人 曾○豪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原民法扶)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

經查,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據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0,192元(計算式:115,000+375,160+235,060+970,685+161,000+547,050+1,282,975+242,580+32,580+450,840+60,037+256,055+188,140+178,940+74,090=5,170,1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28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