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83號原 告 鄒明諭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原 告 鄒宛淳被 告 鄒忻芸上列原告聲請繼承登記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9,567 元{【(138×19000)+45,200】×2/3+(0000000×1/3)=2,209,567},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22,87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