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01號原 告 甲○○ 住屏東縣○○鄉○○路000之0號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及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8,089元(2,948,756×1/4+7,742,700×1/3=3,318,08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惟原告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3 年家救字第00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原告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