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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16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
裁判日期: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