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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3號原 告 李麗芳

李榮山上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文彥被 告 李麗秀上列當事人間就請求協同履行分割協議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原告請求協同履行分割協議,其目的係在取得應繼之遺產,自應按原告依據分割協議對於應繼遺產價額可取得之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原告李麗芳可分得之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58,76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