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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87號聲 請 人 甲○○ 住○○縣○○鎮○○街00號

乙○○共 同非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相對人之餘命超過10年,其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3 年家救字第000 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聲請人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