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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1號原 告 李秀惠

李秀芬李秀貞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芳、李政達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與請求權基礎不明確,原告應補正本件對被告請求之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

二、被繼承人李明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如遺產中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資料勿遮蔽)。

三、被繼承人李明朗之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死亡者,其除戶戶籍謄本;如有代位繼承、再轉繼承者,應提出被代位者、代位繼承者及再轉繼承者之戶籍謄本。

四、原告應陳報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及特留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