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2號原 告 甲○○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先位訴之聲明固為「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1 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1 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分歸兩造取得」、備位訴之聲明固為「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2 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2 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分歸原告2 人及被告丙○○取得」等語,惟起訴狀內並未檢附附表1 、附表
2 ,難認原告已具體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命原告應重行提出有記載被繼承人丁○○所有遺產及分割方式之附表,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及檢附與被告人數相符之書狀繕本。
二、被繼承人丁○○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
三、被告丙○○、戊○○、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