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59號原 告 李品妍兼法定代理人 李嬿瑾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柏宗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