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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07號聲 請 人 甲○○非訟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法扶律師)輔 助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其受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3 年家救字第000 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聲請人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