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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9號原 告 張芳維

張綉英被 告 張銀樹

張孟囷張世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信託登記、塗銷遺囑繼承登記回復繼承人公同共有(此二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261,544元)、被告張銀樹應返還繼承人新台幣(下同)6,000元及分割遺產(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204,387元),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61,54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63,07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