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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85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相對人之餘命超過10年,其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日期: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