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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98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履行遺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包含所有繼承人,查明有無代位繼承、再轉繼承或拋棄繼承)、除戶戶籍謄本、人工登記簿謄本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下同)。

二、原告甲○○、被告乙○○、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原告訴之聲明固為「被告乙○○及丙○○,應遵照父母親生前交代之遺囑,既原告甲○○繼承農地,被告乙○○繼承房屋,被告丙○○繼承母親遺留之黃金及現金(郵局及農會存款)」等語,惟原告並未檢附遺囑,且未特定兩造繼承之農地、房屋、黃金及現金,難認原告已具體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命原告應具狀更正訴之聲明及檢附與被告人數相符之書狀繕本,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遺囑正本、記載有上開遺產項目之遺產清冊(載明個別遺產價額及遺產總價額)、相關遺產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資料、存款證明,另需陳報黃金確實重量、品項、數量及市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等
裁判日期: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