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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謝國禎非訟代理人 戴煦律師(法扶)相 對 人 周煥雯上列聲請人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