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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0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01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及反聲請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 年3 月31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就聲請及反聲請部分均提起抗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各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 元,以上合計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