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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小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小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汪道輝被 上訴 人 周淮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113年度小上字第6號小額程序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次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113年度小上字第6號裁定,為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定,依首揭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法 官 陳茂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