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奕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政樺即樺宇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萬4,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劉佳燕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紀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