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1號原 告 國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富仁訴訟代理人 郭旺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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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欣叡律師複 代理 人 高維宏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維護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1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