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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黃文局(即財團法人南島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 ○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南島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六、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南島教育基金會於民國96年5月25日經屏東縣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月28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3冊第12頁第294號)。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3年7月16日召開113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6、16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3年12月12日屏府教終字第1130201075號函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96年度法登財字第2號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前開113年12月12日屏府教終字第1130201075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4年1月2日屏府教終字第1135143532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南島教育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主要係將新住民納入為創業協助對象,暨增設推動部落學齡兒童醫療保健為其辦理之業務(第2條),並刪除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規定(第6條),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佳惠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二條 本會以原住民部落人才培育及弱勢及婦女創業協助為基本理念。 原住民部落人才培育主要係透過部落人才對於部落文化、傳統領域營造、環境與生態永續經營、藝術與音樂的發展等原住民族群文化的深根與推廣為主題,經由研究、採集、記錄、保存、出版及獎助等方法,做為建構原住民族群自助互助的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扶植部落返鄉青年深根部落的振興,以串連、訓練與教育增進返鄉青年的能力。 二、以申請獎助學金的方式支助原住民優秀子弟專業能力建立。 三、支持各級學校團體對於原住民教育的專案,以培養原住民青年人才,做為族群自助人力培養的根本。 四、支持各種部落生態、人文的研究調查與出版計畫,以做為發現部落建立優質自尊的基本。 五、辦理各種以原住民專業人才養成的專案教育,以儲存部落振興的經營人力。 六、推展各種振興部落的專案,以營造部落原鄉永續生存的基地。 七、結合部落藝術創作者,激發與教育部落藝術人口,提升部落『藝術生活化、生活藝術化』。 八、接受各級政府、學校及機關團體之委託,進行與部落相關的各種自然文化資源與特色之研究,協助推廣地方產業發展的教育。 九、結合社會資源,推動部落終身學習教育,提升部落人口的優質化。 十、弱勢及婦女創業協助主要係透過本會提供適當方式之經濟補助或相關協助,提供有經濟需求之個案進行創業。 十一、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條 本會以原住民部落人才培育及新住民、弱勢和婦女創業協助為基本理念。 原住民部落人才培育主要係透過部落人才對於部落文化、傳統領域營造、環境與生態永續經營、藝術與音樂的發展等原住民族群文化的深根與推廣為主題,經由研究、採集、記錄、保存、出版及獎助等方法,做為建構原住民族群自助互助的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扶植部落返鄉青年深根部落的振興,以串連、訓練與教育增進返鄉青年的能力。 二、以申請獎助學金的方式支助原住民優秀子弟專業能力建立。 三、支持各級學校團體對於原住民教育的專案,以培養原住民青年人才,做為族群自助人力培養的根本。 四、支持各種部落生態、人文的研究調查與出版計畫,以做為發現部落建立優質自尊的基本。 五、辦理各種以原住民專業人才養成的專案教育,以儲存部落振興的經營人力。 六、推展各種振興部落的專案,以營造部落原鄉永續生存的基地。 七、結合部落藝術創作者,激發與教育部落藝術人口,提升部落『藝術生活化、生活藝術化』。 八、接受各級政府、學校及機關團體之委託,進行與部落相關的各種自然文化資源與特色之研究,協助推廣地方產業發展的教育。 九、結合社會資源,推動部落學齡兒童醫療保健。 十、新住民、弱勢和婦女創業協助教育主要係透過本會提供適當方式之經濟補助或相關協助,提供有經濟需求之個案進行創業。 十一、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96年4月20日,101年9月20日修訂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96年4月20日,113年7月16日修訂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