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游建國(屏基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屏基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前於民國53年10月5日經屏東縣政府許可設立(原名稱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醫院),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12月30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冊第12頁第11號)。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2年12月14日召開第17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4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衛生福利部113年2月26日衛部醫字第1130008274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53年度法登字第4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前開衛部醫字第1130008274號函許可在案等語,有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9日衛部醫字第1130112633號函在卷可憑。查屏基醫療財團法人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4條,主要係因增設二處社區長照機構,而增列第7、8款,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附表: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四條 本法人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一、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屏東市○○路00號 二、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瑞光院區:屏東市○○路○巷000號 三、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東縣私立屏基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屏東市○○路○段00號 四、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基居家護理所:屏東市○○路○段00號 五、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基護理之家:屏東市○○路○段00號 六、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東市私立豐田豐源社區長照機構:屏東縣○○市○○里○○路000巷00號1樓 第四條 本法人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一、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屏東市○○路00號 二、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瑞光院區:屏東市○○路○巷000號 三、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東縣私立屏基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屏東市○○路○段00號 四、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基居家護理所:屏東市○○路○段00號 五、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基護理之家:屏東市○○路○段00號 六、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東市私立豐田豐源社區長照機構:屏東縣○○市○○里○○路000巷00號1樓 七、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東縣私立潮州光華社區長照機構:屏東縣○○鎮○○里○○路00號1樓 八、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東縣私立三地門社區長照機構:屏東縣○○○鄉○地村○○街00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