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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蔡仲愷(財團法人屏東縣濟陽柯蔡公所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屏東縣濟陽柯蔡公所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濟陽柯蔡公所前於民國68年6月21日經屏東縣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69年9月19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冊第6頁第49號)。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3年1月7日召開第9屆第1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並於同年3月10日召開第10屆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3年4月2日屏府民禮字第11312900400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69年度法登字第6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其無意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3年5月9日屏府民禮字第113199698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濟陽柯蔡公所此次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條,主要係將入會會員之年齡,由20歲以上放寬為18歲以上(按民法第12條已修正為滿18歲為成年,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附表:

修 正 前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第四條 凡居住屏東區各市鄉鎮區域內滿二十歲以上者無不良紀錄之宗親贊成與願遵守本所之宗旨暨捐助章程,而品行端正樂捐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不分性別籍貫經董事會之通過後為本所之會員(即捐助人)。 第四條 凡居住屏東區各市鄉鎮區域內滿十八歲以上者無不良紀錄之宗親贊成與願遵守本所之宗旨暨捐助章程,而品行端正樂捐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不分性別籍貫經董事會之通過後為本所之會員(即捐助人)。

裁判日期: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