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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郭倍宏(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伯大尼之家董代 理 人 何宗平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伯大尼之家捐助章程第3、4、9、10、11、14條(另含第1至第14條增列標題),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伯大尼之家於民國77年9月1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80年5月14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冊第29頁第71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2年11月8日、12月13日及113年3月26日,先後召開第10屆第11、12、1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3、4、9、10、11、14條(另含第1至第14條增列標題,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屏東縣政府112年11月24日屏府社障字第11268949600號、112年12月27日屏府社障字第11274181200號、113年4月2日屏府社障字第11313904400號及113年5月2日屏府社障字第11316436100號函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80年度法登字第8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業經其以前揭函文同意備查與補充意見,無其他意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3年6月6日屏府社障字第1135005226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伯大尼之家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3、4、9、10、11、14(含增列第1至第14條標題),主要係因新增附屬松柏家園、服務項目及更正設立時之捐助財產總值,並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而修正,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修正後條文第3條第1項,依聲請人所提修正條文對照表,記載為「本家設於屏東縣○○市○○里0鄰○○○○○○號(代表號)」,與其所提修正後捐助章程之記載不符,爰依後者之記載予以更正,以切合該條以「主事務所」為標題之意旨,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無標題 第一條:(名稱) 第二條:(目的) 第三條:(主事務所) 第四條:(業務項目) 第五條:(董事名額) 第六條:(董事資格、產生方 式、任期) 第六-1條:(董事、董事長消極資格) 第七條:(董事組織) 第八條:(董事職權) 第九條:(董事會議召集程 序) 第十條:(決議方法) 第十一條:(事務所組織) 第十二條:(捐助財產之種 類) 第十三條:(財產保管運用方法) 第十四條:(捐助財產總額) 第三條: 本家設於屏東縣○○市○○里0鄰○○○○○○號。 必要時得設分機構。 第三條:(主事務所) 本家主事務所設於屏東縣○○市○○里0鄰○○00○0號。 附屬松柏家園設於屏東市○○路000號。 必要時得設分機構。 第四條: 本家辦理下列福利設施: 一、身心障礙教養。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其相關促進事宜。 三、其他身心障礙福利設施。 四、老人安養設施。 五、早期療育業務。 六、長期照顧服務業務。 第四條:(業務項目) 本家辦理下列福利業務: 一、身心障礙教養。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其相關促進事宜。 三、其他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四、老人安養服務。 五、早期療育業務。 六、長期照顧服務業務。 第九條: 本家董事會議每年開會四次,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休會期間必要時,得召開常務董事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決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常務董事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九條:(董事會議召集程 序) 本家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休會期間必要時,得召開常務董事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決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常務董事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十條: 本家董事會議應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但變更章程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行之。 第十條:(決議方法) 本家董事會議之普通決議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但特別決議應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第十一條: 本家置院長一人,依董事會決議之方針及賦與之職權綜理院務。由董事長遴選提經董事會議通過聘用之,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院長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 第十一條:(事務所組織) 本家置院長一人,依董事會決議之方針及賦與之職權綜理院務。由董事長遴選提經董事會議通過聘用之,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院長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 松柏家園置主任一人,綜理福利服務業務。由本家院長遴選,經董事長同意後聘用之,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家財產總值新台幣貳億捌仟伍佰陸拾柒萬貳佰貳拾肆元整,詳如財產清冊。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 第十四條:(捐助財產總額) 本家捐助財產總值為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陸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整,詳如財產清冊。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裁判日期: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