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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楊翔名即楊清斌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楊翔名即楊清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