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楊雅惠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楊雅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