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黃高玉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泰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號伊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現由本院沈蓉佳法官(下稱承審法官)審理中,疑似有受相對人關說之情事,相對人曾對伊表示本院有關係人會幫其維護權益。具體事實為,前兩次相對人皆有出庭,而在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時,相對人卻無故缺席,不排除有被先行通知的可能性。其次,承審法官在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過程中對伊及伊之訴訟代理人黃莉淇(下稱黃莉淇)之惡劣態度不合常理,請求調閱法庭錄音查看。承審法官在審理過程相當情緒化,伊溝通能力不佳,甚至威脅恐嚇要請檢方進行偽造文書之鑑定,且黃莉淇問為何筆錄內容請求遷讓房屋之後有加上不當得利等文字,承審法官不悅的請書記官刪除該文字。又於同日言詞辯論期日,承審法官表示已全然了解系爭訴訟,且不管前案審判結果如何,在系爭訴訟審理可能全部被推翻,對伊比較不利,建議最好可以和相對人和解。此外,承審法官提問都相當離奇,如問要以哪一份契約為依據,伊認為三份契約有其前後因果關係,若非要重新舉證對應原訴求,應以最初那份買賣契約。且承審法官提示相對人在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下稱義大醫院)的就診病歷給黃莉淇並詢問意見,黃莉淇疑惑與系爭訴訟之關聯性時,竟氣憤激動表示可以撤銷訴訟代理人之資格。另在承審法官諭知下次開庭時間,黃莉淇詢問若相對人又不出庭是否可就證據判決,承審法官主動表示會請相對人出席,請伊不用擔心,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遇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其次,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原判例意旨可供參考)。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認承審法官承辦系爭訴訟有偏頗之虞,無非以113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有為聲請意旨所述之言論內容為據,惟:
⒈聲請意旨略以承審法官有「威脅恐嚇要請檢方進行偽造文書
之鑑定」等語,相關之對話內容為「黃莉淇:如果他否認供養金的部分,就變成前兩個不動產的契約是有問題,變成他們兩個當初到地政去辦過戶的時候,那個時候就已經有問題了。法官:那有問題,然後呢?黃莉淇:對啊。因為申報當時就是新臺幣(下同)80萬,後來他又變成90萬,這樣子。
聲請人:我可以告偽造文書嗎?法官:可不可以告偽造文書,我又沒有在當下,我怎麼知道。還是要請檢方查一下?可不可以注意你的態度啊,自己講不清不楚,我連問都不行嗎?」(詳參本院卷第25頁勘驗筆錄,為當日法庭錄音光碟其中05分01秒處至10分00秒區間)依上開對話觀之,係因聲請人詢問是否可對相對人提告偽造文書,承審法官表示無法知道是否成立偽造文書罪,也是需要檢方偵查,聲請人就此部分,恐有語意上之誤解。
⒉聲請意旨略以「黃莉淇問為何筆錄內容請求遷讓房屋之後有
加上不當得利等文字,承審法官不悅的請書記官刪除該文字」等語,相關之對話內容為「法官:這樣子嗎,然後他有依不當得利請求,是嗎?黃莉淇:提不當得利請求?不當得利是指哪一塊?法官:不當得利是你媽上次講的?黃莉淇:房租的部分吧?法官:後面先幫我刪掉,不當得利刪掉。」(詳參本院卷第24頁勘驗筆錄,為當日法庭錄音光碟其中00分00秒處至05分00秒區間)依上開對話觀之,承審法官係確認系爭訴訟之訴訟標的,向黃莉淇表示聲請人先前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因黃莉淇對不當得利之請求有所質疑,故承審法官刪除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文字記載,僅為案件之訴訟指揮,難認承審法官有何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⒊聲請意旨略以承審法官稱「已全然了解系爭訴訟,且不管前
案審判結果如何,在系爭訴訟審理可能全部被推翻,對聲請人比較不利,建議最好可以和相對人和解」等語,相關之對話內容為「黃莉淇:媽媽你不要說話,我來說就好了。應該說,其實這3份契約書,他當時前面本來就已經確定是那個房屋價金80萬部分,因為之前的判決書上面其實兩造不爭的事實這一塊就已經是確定的啊。法官:你們另案講的是本票,而且,我知道你不是法律相關人士,你那個判決理由裡面的部分,其實不一定會對我這件判決產生效力,另外你另案請求是支付本票。黃莉淇:對。法官:我這一件你請求的是遷讓房屋。黃莉淇:對。法官:你也知道法官是獨立審判,不要把別案票款的東西來告訴我前案怎麼認定,再說你們前案的部分,可能針對買賣契約的這個部分並沒有很深入的去研究啊,你們主要是針對票而已。」(詳參本院卷第25頁勘驗筆錄,為當日法庭錄音光碟其中05分00秒處至10分00秒區間)依上開對話觀之,係因黃莉淇提出另案對其有利之主張,承審法官解釋系爭訴訟與另案之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等均不盡相同,尚難認承審法官有何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⒋聲請意旨略以「承審法官提問都相當離奇,如問要以哪一份
契約為依據,聲請人認為三份契約有其前後因果關係,若非要重新舉證對應原訴求,應以最初那份買賣契約」等語,相關之對話內容為「法官:但是這樣很奇怪,你懂嗎?你就是讓我感覺你是選擇對你有利的,為什麼交付房屋是用買賣證明書,然後價款是用第2份,不管第1份買賣契約書還是第2份買賣契約書。黃莉淇:不是啊,就算我們主張前面的,這一張,因為那時候打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時候,3張契約都是成立的,因為都有雙方簽名蓋章。法官:你買賣證明書也有雙方成立啊。黃莉淇:對啊,主要是因為它們本來就是。法官:因為你說過了供養金,哪一份是供養金?黃莉淇:因為他就是故意用語意模糊的方式把這個加進去裡面,因為其實前面。法官:否認供養金,我要怎麼..」(詳參本院卷第24、25頁勘驗筆錄,為當日法庭錄音光碟其中05分01秒處至10分00秒區間),依上開對話觀之,承審法官詢問系爭訴訟應以哪一份契約為主,此為法院審理程序確認請求權基礎及就陳述、聲明有所不足或不明瞭者,使其敘明或補充,實難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⒌聲請意旨略以「承審法官提示相對人在義大醫院的就診病歷
給聲請人並詢問意見,黃莉淇疑惑與系爭訴訟之關聯性時,竟氣憤激動表示可以撤銷訴訟代理人之資格。」等語,相關之對話內容為「黃莉淇:法官您需要知道這一個嗎?我說您需要知道他義大醫院有什麼問題嗎?法官:你先來閱卷表示意見,好不好,難道你要我教你怎麼打訴訟嗎?你也不是媽媽。黃莉淇:不是啊,那您現在是希望媽媽表達什麼樣的東西嗎。法官:什麼叫表達什麼東西。等一下幫我改一下,庭後和解可能不會了,暫時許可,以後你要一直再不太懂你在幹什麼的話,我可能要解除你的委任喔,我可能沒有辦法准你當訴訟代理人。對於這個有什麼意見,你還問我,我要怎麼開庭。」(詳參本院卷第30頁勘驗筆錄,為當日法庭錄音光碟其中20分15秒處至26分59秒區間),依上開對話觀之,係因承審法官認為黃莉淇對於案情並非清楚,期待能多予瞭解,俾利訴訟進行,並告知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之內容,此為訴訟指揮之權限,自不得以此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㈡又聲請人主張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期日對聲請人及黃莉淇之
惡劣態度不合常理,審理過程相當情緒化,核其所指,僅係對承審法官當庭陳述語氣之個人感受;又聲請人主張承審法官諭知下次開庭時間,黃莉淇詢問若相對人又不出庭是否可就證據判決,承審法官主動表示會請相對人出席,請聲請人不用擔心等語,核其所指,係對於承審法官指揮訴訟程序之進行有所不滿;另聲請人主張承審法官有可能已遭人關說等情,則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為釋明。聲請人雖指出前兩次相對人有出庭,但聲請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時相對人卻無故缺席之情,然聲請人並未說明相對人未出庭與其主張承審法官有偏頗之關聯性。是以,聲請人上開所指均難認承審法官客觀上有何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尚不得徒憑聲請人主觀臆測,遽認承審法官就本案訴訟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㈢綜上,本件承審法官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迴
避事由,又聲請意旨無非係對承審法官訴訟指揮有所不滿,而主觀臆測承審法官處理系爭訴訟有偏頗之虞,然均未釋明承審法官與系爭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沈蓉佳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李育任法 官 劉佳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