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相 對 人 王竹雄即王朝霖繼承人
王輝雄即王朝霖繼承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陳周添之遺產管理人
陳玉婷即王朝霖繼承人王惠鑾之繼承人
賴翰章即王朝霖繼承人王惠鑾之繼承人
賴翰成即王朝霖繼承人王惠鑾之繼承人
賴翰峰即王朝霖繼承人王惠鑾之繼承人
曾靖雯即王朝霖繼承人王美戀之繼承人
曾玉如即王朝霖繼承人王美戀之繼承人
鄭玟璘即王朝霖繼承人王美戀之繼承人
鄭智鴻即王朝霖繼承人王美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四年度聲字第六九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債券別:A03113),面額新臺幣10萬元,准聲請人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9號准許變換提存物裁定,於本院104年度存字第60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0萬元之登錄債券為被繼承人王朝霖供擔保。惟王朝霖及其繼承人王黃銀妹、王惠鑾、王美戀相繼死亡,王朝霖所遺財產由相對人王竹雄、王輝雄、陳周添、陳玉婷、賴翰章、賴翰成、賴翰峰、曾靖雯、曾玉如、鄭玟璘、鄭智鴻繼承,另王惠鑾之繼承人陳周添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6號裁定選任林俊寬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茲因上開公債急須辦理還本付息手續,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111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裁定、提存書、101年度司執字第10913號債權憑證影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閱108年度司繼字第358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及查得之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可參,且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為同種類之債票,其變換後之提存物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