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余惠珍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相 對 人 陳添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5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5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之原告,為確認民國113年8月8日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交付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5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其等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等,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