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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裁全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裁全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 瀧旭實業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洪柏維相對人即債 夏德利務人 號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112年度裁全字第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530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 533 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2年裁全字第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瀧旭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33 條、第 530 條第 3 項、第 95 條、第 83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 記 官 唐明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