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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鍾清靜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鍾清美、鍾王錦雲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日期:202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