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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號原 告 林炎輝被 告 林政宏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萬3,648元(0000000+0000000=0000000,土地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254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之2,000元,尚應補繳3萬3,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附表:新臺幣/元編號 地 號 面積(㎡) 公告現值(元/ ㎡)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元以下4捨5 入) 1 內埔鄉黎明段688 706.78 990 330/703 328,457元 2 內埔鄉中勝段25(重測前為老埤段206-41) 106.40 5700 全部 606,480元 3 內埔鄉中勝段24(重測前為老埤段206-42) 31.18 5100 全部 159,018元 4 內埔鄉中勝段26(重測前為老埤段206-25) 233.79 5100 全部 1,192,329元 總計 2,286,284元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