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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龔水揚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由屏東縣恆春鎮地政事務所民國92年3月20日以屏恒031690號收件,同日辦理之查封登記(下稱系爭查封登記)予以塗銷。核原告因塗銷系爭查封登記所得受之利益,乃其得無限制自由處分系爭土地並換價之利益,則以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5萬9,086元(詳如附表所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語珊附表:

編號 土地 (均坐落屏東縣○○鎮○○段) 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 限制登記事項 價額 (新臺幣) 1 86地號 2,500.45 1,400 1/8 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2年3月18日屏院高民執宇字第92執全305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龔水揚‧限制範圍:1/8 43萬7,579元 (計算式:2500.45×1400×1/8=437579,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2 87地號 5,107.23 1,400 1/8 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2年3月18日屏院高民執宇字第92執全305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龔水揚‧限制範圍:1/8 89萬3,765元 (計算式:5107.23×1400×1/8=893765,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3 89地號 1,913.35 1,400 11/72 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2年3月14日屏院高民執宇字第92執全305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龔水揚‧限制範圍:11/72 40萬9,244元 (計算式:1913.35×1400×11/72=409244,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4 90地號 4,304.56 1,400 11/72 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2年3月14日屏院高民執宇字第92執全305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龔水揚‧限制範圍:11/72 92萬698元 (計算式:4304.56×1400×11/72=920698,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6 93地號 1,489 1,200 1/6 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2年3月14日屏院高民執宇字第92執全305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龔水揚‧限制範圍:1/6 29萬7,800元 (計算式:1489×1200×1/6=2978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合計 295萬9,086元(計算式:437579+893765+409244+920698+29780=0000000)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