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79號原 告 孔俊隆訴訟代理人 宋克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王明珠
王美蘭柯順和柯順華柯玉鳳李秀玉王志成王姿涵
賈興秀王翊芸法定代理人 施韓玉被 告 王朝財
王朝安王敏惠王秀月王天成林王秀英王秀鳳王秀華林建華林俊豪林貞儀王武雄王武章王淑惠姚羽珊(即姚宏儒之承受訴訟人)
姚博榮黃姚孋玲姚林金英姚曉萍毛姚桂蘭洪姚阿雪曾姚碧蓮姚文東
薛蘇秋蓮薛力偉薛力彰薛力宏薛正忠薛正雄薛正修孫薛賽玉薛賽月
鄭黃蘭輔 助 人 鄭頌華被 告 陳進川
陳冠伶法定代理人 李品誼被 告 吳柔慧
陳煒棠陳昱宏陳莉文李麗卿陳旻希(原名陳昱品)
陳怡臻陳燕珠吳明成
吳安聯潘吳水錦蘇吳月裡
黃子凌曾筠喬曾鈳懿曾麗蓉陳冠宇(即曾麗霞之承受訴訟人)
陳亭羽(即曾麗霞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誼(即曾麗霞之承受訴訟人)
曾麗梅陳佑維陳佑霖陳肇宏
陳秀馨林陳秀華陳秀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代位訴外人即債務人王明東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牙遺留如附表所示遺產(下合稱系爭遺產),自應以王明東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原告前已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5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准許,即得暫免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王明東之應繼分 價額(金額,元以下4捨5入) 1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82.58 公同共有1/2 9/1600 3,530元 【計算式:82.58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2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9/1,600=3,530元】 2 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0.14 公同共有1/2 9/1600 6元 【計算式:0.14平方公尺×113年公告土地現值15,2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9/1,600=6元】 合計 3,5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