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李春木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慶間給付搬遷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李春木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慶間給付搬遷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