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90號原 告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原 告 倪雅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連彬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屏東市聖帝廟慈鳳宮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790萬7,295元(計算式:9,732,000+18,175,295=27,907,29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7,6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