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2號原 告 鵬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沛䭲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熊心瑜律師陳亭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車城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萬4,0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