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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5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屏等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原告提出屏東縣○○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828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並依上開資料具狀更正被告許**之資料。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林淑屏、許經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