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楊郁芹
楊郁璍潘淑慧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莊秉鋐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莊秉鋐(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