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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8號原 告 黃啟榮

周黃彥庭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彥融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裁判日期: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