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51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