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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7號原 告 侯依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睿、王姿婷、陳敬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

二、惟查本件係因被告陳彥睿擔任詐騙集團負責收取贓款之取款專員(即俗稱車手),該詐騙集團係以在社群網站「臉書」散布虛假之投資訊息,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詐騙不特定人,而致原告遭受損害,經本院113年度少護字第357、358號裁定認定被告陳彥睿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名、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名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名等刑罰法律,故本件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治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