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李玲珠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被 告 李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㈠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一編號A、B所示面積各約1,401.96平方公尺、1,401.87平方公尺;㈡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二編號C所示面積約4,450平方公尺;㈢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三編號D所示面積約2,397.89平方公尺(下分稱各地號,合稱系爭土地)之蝦池填平,並將系爭土地回復原狀後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等語。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2月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核定之,參酌85、86地號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元、1156地號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及421地號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500元,有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公告土地現值線上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35,066元【計算式:2,700元(1,401.96+1,401.87)+2,600×4,450+2,500×2,397.89=25,135,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232元。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地號全部,當事人資料等均勿遮隱)及歷年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