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鄞啓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鄞啓民、王韶蓉間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恩慈